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預先建立避難收容處所
救濟民生物資儲存作業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
天然災害避難收容處所緊急救濟民生物資(以下簡稱緊急救濟民生物資)
儲存作業,由基隆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辦理。
三、
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安全存量儲存原則,以二日份非食品之民生用品為主。
前項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儲存得運用開口契約提供,並應明定廠商不得以其
位於受災區內而影響履約義務。
四、
每年儲備之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安全存量,至少應包含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
前項保全對象範圍由區公所依地區人口數及災害潛勢類型定之。
五、
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儲備品項原則如下:
(一)食品類:
1.主食:包括米、乾糧、泡麵等,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
2.飲用水及料理食物所需用水:每人每日以三公升計算。
3.其他之罐頭、奶粉(嬰兒、成人)、餅乾口糧,均應至少儲備保全
對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二)寢具類:帳篷、睡袋、毛毯或棉被等,均應至少儲備保全對象之
人口數量所需。
(三)衣物類: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四)日用品類:牙刷、牙膏、衛生紙、衛生棉、尿布或尿褲、急救箱、
手電筒及電池等,均應至少儲備或由開口契約廠商儲備保全對象之
人口數量所需。
前項物資儲備,應考量轄區高齡者、嬰幼兒、女性等不同族群之特殊需求。
六、
緊急救濟民生物資供應原則如下:
(一)食品類:
1.主食:包括米、乾糧、泡麵等,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依
保全戶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2.飲用水及料理食物所需用水:每人每日以三公升計算,依保全戶
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二)寢具類:帳篷、睡袋、毛毯或棉被等,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三)衣物類: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四)照明設備、電池等民生物資,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五)泡麵、口糧、罐頭、食用油、鹽、醬油、奶粉、棉被、毛毯、尿布
等民生用品,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七、
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取得及配發原則如下:
(一)緊急救濟民生物資之取得,由本府或區公所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緊急救濟民生物資之配發,由區公所指定專人負責,將緊急救濟
民生物資分送至各危險地區之固定地點存放及管理;因道路中斷,
無法即時搶通,救濟民生物資或民間捐贈物資依前點所定供應原則
發放,其運補日數由本府或區公所視災區狀況決定。
(三)遇有重大災害發生時,由區公所授權當地里長、鄰長、指定團體或
特定人士會同警察機關協助指揮發放。
區公所應於災後將發送物資清單報本府備查。
八、
緊急救濟民生物資之管理及屆期處置原則如下:
(一)緊急救濟民生物資之購置及儲存,區公所應指定專人保管,於每年
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定期盤點,並檢查保存期限。
(二)緊急救濟民生物資由區公所協調廠商供應者,其供應數量應比照
第六點規定辦理。
(三)區公所於儲存物資安全使用期限屆滿前,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1.轉由實(食)物銀行或轉送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或社會福利機構。
2.其他公務用途:除公糧物資外,本府另得自行訂定用途。
(四)逾期或不堪使用之物資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報廢或銷毀。
前項緊急救濟民生物資之購置、定期盤點、推陳、報廢及銷毀等作業,
區公所應製作成果報告,並於作業結束後二週內報送本府社會處備查。
九、
區公所於每年防汛期前,應加強檢核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儲存現況及開口
契約簽訂情形。
十、
本要點所定緊急救濟民生物資之取得、儲存、管理及配發等經費,由本府
及區公所編列預算或災害準備金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