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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1: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因應天然災害避難收容處所緊急救濟民生物資整備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社救壹字第1130260273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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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預先建立避難收容處所
救濟民生物資儲存作業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
天然災害避難收容處所緊急救濟民生物資(以下簡稱緊急救濟民生物資)
儲存作業,由基隆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辦理。

三、
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安全存量儲存原則,以二日份非食品之民生用品為主。
前項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儲存得運用開口契約提供,並應明定廠商不得以其
位於受災區內而影響履約義務。

四、
每年儲備之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安全存量,至少應包含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
前項保全對象範圍由區公所依地區人口數及災害潛勢類型定之。

五、
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儲備品項原則如下:
  (一)食品類:
     1.主食:包括米、乾糧、泡麵等,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
     2.飲用水及料理食物所需用水:每人每日以三公升計算。
     3.其他之罐頭、奶粉(嬰兒、成人)、餅乾口糧,均應至少儲備保全
       對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二)寢具類:帳篷、睡袋、毛毯或棉被等,均應至少儲備保全對象之
      人口數量所需。
  (三)衣物類: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四)日用品類:牙刷、牙膏、衛生紙、衛生棉、尿布或尿褲、急救箱、
      手電筒及電池等,均應至少儲備或由開口契約廠商儲備保全對象之
      人口數量所需。
前項物資儲備,應考量轄區高齡者、嬰幼兒、女性等不同族群之特殊需求。

六、
緊急救濟民生物資供應原則如下:
  (一)食品類:
     1.主食:包括米、乾糧、泡麵等,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依
       保全戶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2.飲用水及料理食物所需用水:每人每日以三公升計算,依保全戶
       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二)寢具類:帳篷、睡袋、毛毯或棉被等,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三)衣物類: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四)照明設備、電池等民生物資,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五)泡麵、口糧、罐頭、食用油、鹽、醬油、奶粉、棉被、毛毯、尿布
      等民生用品,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七、
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取得及配發原則如下:
  (一)緊急救濟民生物資之取得,由本府或區公所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緊急救濟民生物資之配發,由區公所指定專人負責,將緊急救濟
      民生物資分送至各危險地區之固定地點存放及管理;因道路中斷,
      無法即時搶通,救濟民生物資或民間捐贈物資依前點所定供應原則
      發放,其運補日數由本府或區公所視災區狀況決定。
  (三)遇有重大災害發生時,由區公所授權當地里長、鄰長、指定團體或
      特定人士會同警察機關協助指揮發放。
區公所應於災後將發送物資清單報本府備查。

八、
緊急救濟民生物資之管理及屆期處置原則如下:
  (一)緊急救濟民生物資之購置及儲存,區公所應指定專人保管,於每年
      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定期盤點,並檢查保存期限。
  (二)緊急救濟民生物資由區公所協調廠商供應者,其供應數量應比照
      第六點規定辦理。
  (三)區公所於儲存物資安全使用期限屆滿前,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1.轉由實(食)物銀行或轉送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或社會福利機構。
     2.其他公務用途:除公糧物資外,本府另得自行訂定用途。
  (四)逾期或不堪使用之物資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報廢或銷毀。
前項緊急救濟民生物資之購置、定期盤點、推陳、報廢及銷毀等作業,
區公所應製作成果報告,並於作業結束後二週內報送本府社會處備查。

九、
區公所於每年防汛期前,應加強檢核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儲存現況及開口
契約簽訂情形。

十、
本要點所定緊急救濟民生物資之取得、儲存、管理及配發等經費,由本府
及區公所編列預算或災害準備金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