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立殯葬設施回饋地方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民禮貳字第1060230392B號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回饋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殯葬設施鄰
近各里地方經費,以達敦親睦鄰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立殯葬設施指由本府設立之殯儀館、火化場、骨灰(骸)存
放設施及公墓。

第三條 
本辦法回饋地方區域如下:
一、仁愛區英仁里、龍門里。
二、暖暖區過港里、八西里。

第四條 
回饋經費之編列,由本市市立殯葬管理所每年自上一年度實際規費收入盈
餘提列百分之五。但每年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四十八萬元。

第五條 
回饋經費之分配,按當年度編列預算之額度,平均分配予本市仁愛區公所
及暖暖區公所,並由區公所分別以公立殯葬設施對回饋區域之影響程度分
配之。

第六條 
回饋經費運用範圍如下:
一、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維護管理事項。
二、環境衛生或環境美化事項。
回饋經費應由里辦公處擬具年度回饋經費使用計畫,報請區公所核定後執
行。

第七條 
回饋經費由本市市立殯葬管理所編列納入預算,並撥交本市仁愛區公所及
暖暖區公所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