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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基府行庶貳字第1060245262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發展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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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特設
    基隆市政府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適用之勞工為勞工退休金條例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府僱用勞工,而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
    退休金規定或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而保留舊制工作
    年資者。

三、本監督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數額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儲及支用之查核事項。
    (四)關於勞工退休金給付數額之查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監督事項。

四、本會置委員三至七人,由勞工與本府分別選派代表共同組成。委員中
    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由勞工直接選舉之。

五、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市長就代表本府之委員中指派;置
    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由勞工代表中互選之。

六、本會委員任期為四年。
    本會委員,勞工代表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本府
    代表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

七、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置總幹事一人,由市長指派之。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主任委
    員擔任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本會會
    議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
    之。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