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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基隆市客家事務輔導團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發壹字第1090330098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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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客家語言
    及客家文化整體發展,特設基隆市客家事務輔導團(以下簡稱本團)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團任務如下:
    (一)輔導建立基隆市客家族群基本現況調查與資料分析。
    (二)增進語言多元化,提升轄內客籍民眾對客語文化之認同與自信,
        促進非客籍民眾對客語文化之瞭解與尊重。
    (三)增進客語公共化、普及化、生活化。
    (四)其他客家事務之發展策略研議、協調、整合。

三、本團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
    副主任委員,由本市文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除由本府相關機關
    代表派兼外,由市長就下列人士遴聘之:
    (一)客家文化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
    (二)客家社團代表。
    本團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團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行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出缺委
    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者,得不補聘(派)。

五、本團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或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相關機關代表派兼之委員無法出席時,
    得指派人員代理。
      
六、本團會議之決議,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行之。

七、本團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