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活絡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經濟,
扶植本市中小企業及商業發展,提供貸款信用保證,特訂定本要點。
二、基隆市中小企業圓夢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資金來源,由本府擇定之
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貸銀行)提供資金辦理。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依法完成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且
登記地址位於本市,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基準之事業。
依法免辦理商業登記並完成營業人稅籍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得適用本
要點規定。
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行業,不適用本要點。
四、中小企業依下列分類,得申請本貸款:
(一)第一類:商業。
(二)第二類:公司或有限合夥。
(三)第三類:屬第二類,並為經營資訊、通訊、生物科技、綠色能源
、健康照護、文化創意、休閒與精緻農業、觀光旅遊或其他具有
研發、設計、創意、特色等策略性產業。
前點第二項之小規模商業,得適用前項第一類規定申請本貸款。
五、申請本貸款用途應以購置或租用營業所需之廠房、營業場所、機器、
設備、裝潢或營運週轉金為限。
申請用途為營運週轉金者,應有三個月以上連續實際營業之事實。
六、貸款期限由承貸銀行與申請人自行商定之。但最長以七年為限,含本
金償還寬限期二年。
貸款利息應按月繳納,自本金償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本金或本息應按
月平均攤還。
七、貸款人還款期間若遇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影響,短期內無法按
期償還貸款者,得向承貸銀行申請展延貸款期限;展延期限最長不得
逾二年。
承貸銀行依前項規定展延貸款期限者,其調整貸款期限與償還方式,
不受前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限制。
八、本貸款申請人為公司或有限合夥者,應徵提其負責人或代表人為連帶
保證人,並得視申請案情況加徵其他具資力之保證人。
九、本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
息百分之一點四五機動計息。
十、本府與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合作設
立本貸款相對信用保證基金,為擔保品不足之中小企業提供信用保證
。
十一、本貸款相對信用保證基金由本府撥付信保基金新臺幣三百萬元,信
保基金提供相對資金新臺幣七百萬元,合計新臺幣一千萬元,辦理
本貸款履行信用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
前項履行信用保證責任所需經費不足時,本府及信保基金應依原投
入金額比例百分之三十與百分之七十計算,分別補足各應負擔之金
額。
本貸款設定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以新臺幣一億元為限。
十二、履行信用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依本府與信保基金簽訂之契約辦理
。
十三、申請本貸款如未能提供足額擔保者,由承貸銀行依信保基金有關規
定送請該基金辦理信用保證。
前項信用保證成數除第一類為九成五外,最高為九成;信用保證手
續費由貸款申請人負擔。
十四、申請本貸款者,除信用保證手續費用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費用外,免
繳其他申請費用。
十五、申請本貸款者,應提出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事業計畫書一份。
(四)商業登記、稅籍登記、公司登記、有限合夥登記證明文件影
本一份。
(五)切結書正本一份。
(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影本一份。
(七)製造業者應提供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八)其他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六、本貸款審查程序如下:
(一)由本府進行書面初審。
(二)初審通過後,送至承貸銀行徵信審核。
(三)徵信審核通過後,由本府設基隆市中小企業圓夢貸款審查小
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就貸款人之資格、財務結構、資
金用途、產業前景、營業情況、事業計畫、貸款額度、貸款
期限及寬限期年限等事項進行審查。
申請貸款額度一百萬元以下者,得免經審查小組會議審查,由本府
逕依承貸銀行出具之審查意見報告表進行審查,審查通過者,核發
核定通知書。
十七、審查小組成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
處長兼任,其餘成員由本府指派相關單位代表六人、基隆市工商發
展投資策進會代表一人、信保基金代表一人、承貸銀行代表各一人
兼任之。
審查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八、審查小組成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
十九、審查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出席人數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二十、貸款額度依事業計畫書所需資金核定,最高不得逾下列金額:
(一)第一類: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第二類: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第三類: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十一、經核准貸款者,於核准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承貸銀行申辦貸款,
屆期未辦理者,失其效力。
二十二、本貸款申請人及其負責人,負責人配偶、負責人或其配偶擔任負
責人之關係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貸放:
(一)經向臺灣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
,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
之標準。
(二)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知悉其有
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
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間已超過三個月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
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等情形之一。但貸款人逾欠債
務或卡債已清償者,不在此限。
前項不予貸放事項於第一類貸款者,查核對象得僅限貸款申請人
及其負責人。
二十三、經核准貸款者,承貸銀行於撥款前如發現徵信有異常狀況,仍有
准駁放貸之權利。
二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停止受理本貸款之申請:
(一)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用罄。
(二)信用保證逾期保證餘額,加計先行交付備償款項餘額達信用
保證融資總金額十分之一。
(三)因政策變更停止辦理本貸款。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停止受理之事由消滅後,而無第三款之情形
時,本府得恢復受理申請。
二十五、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