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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中小企業圓夢貸款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產發壹字第1100256362號函
法規體系: 產業發展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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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活絡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經濟,
    扶植本市中小企業及商業發展,提供貸款信用保證,特訂定本要點。

二、基隆市中小企業圓夢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資金來源,由本府擇定之
    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貸銀行)提供資金辦理。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依法完成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且
    登記地址位於本市,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基準之事業。
    依法免辦理商業登記並完成營業人稅籍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得適用本
    要點規定。
    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行業,不適用本要點。
 
四、中小企業依下列分類,得申請本貸款:
    (一)第一類:商業。
    (二)第二類:公司或有限合夥。
    (三)第三類:屬第二類,並為經營資訊、通訊、生物科技、綠色能源
        、健康照護、文化創意、休閒與精緻農業、觀光旅遊或其他具有
        研發、設計、創意、特色等策略性產業。
  前點第二項之小規模商業,得適用前項第一類規定申請本貸款。

五、申請本貸款用途應以購置或租用營業所需之廠房、營業場所、機器、
    設備、裝潢或營運週轉金為限。
    申請用途為營運週轉金者,應有三個月以上連續實際營業之事實。

六、貸款期限由承貸銀行與申請人自行商定之。但最長以七年為限,含本
    金償還寬限期二年。
    貸款利息應按月繳納,自本金償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本金或本息應按
    月平均攤還。

七、貸款人還款期間若遇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影響,短期內無法按
    期償還貸款者,得向承貸銀行申請展延貸款期限;展延期限最長不得
    逾二年。
    承貸銀行依前項規定展延貸款期限者,其調整貸款期限與償還方式,
    不受前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限制。

八、本貸款申請人為公司或有限合夥者,應徵提其負責人或代表人為連帶
    保證人,並得視申請案情況加徵其他具資力之保證人。

九、本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
    息百分之一點四五機動計息。

十、本府與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合作設
    立本貸款相對信用保證基金,為擔保品不足之中小企業提供信用保證
    。

十一、本貸款相對信用保證基金由本府撥付信保基金新臺幣三百萬元,信
      保基金提供相對資金新臺幣七百萬元,合計新臺幣一千萬元,辦理
      本貸款履行信用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
      前項履行信用保證責任所需經費不足時,本府及信保基金應依原投
      入金額比例百分之三十與百分之七十計算,分別補足各應負擔之金
      額。
      本貸款設定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以新臺幣一億元為限。
    
十二、履行信用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依本府與信保基金簽訂之契約辦理
      。

十三、申請本貸款如未能提供足額擔保者,由承貸銀行依信保基金有關規
      定送請該基金辦理信用保證。
      前項信用保證成數除第一類為九成五外,最高為九成;信用保證手
      續費由貸款申請人負擔。

十四、申請本貸款者,除信用保證手續費用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費用外,免
      繳其他申請費用。

十五、申請本貸款者,應提出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事業計畫書一份。
      (四)商業登記、稅籍登記、公司登記、有限合夥登記證明文件影
            本一份。
      (五)切結書正本一份。
      (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影本一份。
      (七)製造業者應提供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八)其他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六、本貸款審查程序如下:
      (一)由本府進行書面初審。
      (二)初審通過後,送至承貸銀行徵信審核。
      (三)徵信審核通過後,由本府設基隆市中小企業圓夢貸款審查小
            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就貸款人之資格、財務結構、資
            金用途、產業前景、營業情況、事業計畫、貸款額度、貸款
            期限及寬限期年限等事項進行審查。
      申請貸款額度一百萬元以下者,得免經審查小組會議審查,由本府
      逕依承貸銀行出具之審查意見報告表進行審查,審查通過者,核發
      核定通知書。

十七、審查小組成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
      處長兼任,其餘成員由本府指派相關單位代表六人、基隆市工商發
      展投資策進會代表一人、信保基金代表一人、承貸銀行代表各一人
      兼任之。
      審查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八、審查小組成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

十九、審查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出席人數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二十、貸款額度依事業計畫書所需資金核定,最高不得逾下列金額:
      (一)第一類: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第二類: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第三類: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十一、經核准貸款者,於核准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承貸銀行申辦貸款,
        屆期未辦理者,失其效力。

二十二、本貸款申請人及其負責人,負責人配偶、負責人或其配偶擔任負
        責人之關係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貸放:
        (一)經向臺灣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
            ,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
            之標準。
        (二)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知悉其有
            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
            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間已超過三個月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
            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等情形之一。但貸款人逾欠債
            務或卡債已清償者,不在此限。
        前項不予貸放事項於第一類貸款者,查核對象得僅限貸款申請人
        及其負責人。

二十三、經核准貸款者,承貸銀行於撥款前如發現徵信有異常狀況,仍有
        准駁放貸之權利。

二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停止受理本貸款之申請:
        (一)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用罄。
       (二)信用保證逾期保證餘額,加計先行交付備償款項餘額達信用
            保證融資總金額十分之一。
        (三)因政策變更停止辦理本貸款。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停止受理之事由消滅後,而無第三款之情形
        時,本府得恢復受理申請。

二十五、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