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差勤管理更臻人性化,以提振工作
士氣,增進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府各單位員工。但已奉准調整上班時段及業務性
質特殊之單位,得簽奉市長核准不實施彈性上班。
三、實施彈性上班方式如下:
(一)彈性時間:上班時間為八時至九時;下班時間為十七時至十八時。
(二)中午休息時間: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
(三)核心上班時間: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本區段時間內,除依規定請假者外,均應在勤。
(四)上班日每日上班時數應足八小時,不足八小時者,除依規定請假
者外,為曠職。
(五)各單位於彈性時間內宜適度分配上班人員,應有一人以上在勤。
四、上、下班刷卡規定如下:
(一)刷卡次數:上班日每日上班及下班應各刷卡一次。
(二)八時以前刷上班卡者,均以八時計為上班時間;八時至九時間刷上
班卡者,以實際刷卡時間為上班時間。十七時後得刷下班卡, 以實
際刷卡時間為下班時間。
(三)上午請假半日者,十三時三十分前刷上班卡,於十七時三十分以後
刷下班卡。
(四)下午請假半日者,當日上午採彈性時間刷上班卡,以實際刷卡時間
開始計為上班;下班時間於十二時以後,計滿上班時數四小時刷下
班卡。
(五)按小時請假者,應依實際到勤或退勤時間刷卡。
本府除秘書長、一級單位主管及簽奉市長核准免刷卡人員外,其餘員工
依本要點規定刷卡。
五、請假時間計算方式如下:
(一)全日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上午請假: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三)下午請假:自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四)按小時請假:
1.未於彈性上班期間內上班或上班未滿一小時即請假者,請假時間依
正常上班時間自八時三十分起算,不適用彈性時間規定。
2.於彈性上班期間內已上班一小時以上再請假者,其請假時數以八小
時扣除當日上班時數計算。
3.請假以時為單位,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六、員工差假未在勤者,應將緊急聯絡電話告知主管及職務代理人,以利緊
急業務聯繫。
七、員工上班出勤情形由各單位主管負責考核,列入平時考核紀錄,以作為
年終考績之參考;本府人事處並得指派人員隨時查視刷卡情形 及不定期
查勤,如發現有違規情事,依規議處。
八、須加班者,應事先至本府線上差勤系統辦理加班申請並經單位主管核准,
且受每日、每月加班時數之限制。
下班後繼續加班者,應於加班結束離 府時刷下班卡,並按當日實際刷卡
時數扣除辦公時數八小時後核給加班時數。
例假日加班者,應於到府加班開始及加班結束離府時刷卡。
九、上、下班刷卡須親自為之,不得由他人代刷。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本人
以曠職半日登記外,本人及代刷者各申誡 一次,再違者每次記過一次。
十、本府員工應持識別證刷上、下班卡,並在辦公時間內配戴識別證, 各單
位主管應負督導之責。
識別證遺失或損毀者,應先向本府財政處繳納工本費新臺幣二百元,再
持據向本府人事處申請補發,並於尚未補發前發給臨時卡使用。
但損毀係因天候潮濕、使用年限過久無法感應等不可歸責於己之因 素,
確實無法正常使用者,免予繳納工本費。
新進人員於識別證未製發前,發給臨時卡使用。
十一、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逾時到勤者, 應於
當日辦公時間內檢附證明文件,送請本府人事處更正出勤紀錄。
十二、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