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七條規定,並
推動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長期照顧服務,特設基隆市長期照顧服
務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為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下列事項:
(一)長期照顧服務政策之推動事項。
(二)本市長期照顧服務相關資源及人力開發之事宜。
(三)長期照顧服務之收退費、薪資及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
(四)各項長期照顧服務管理機制。
(五)其他有關本市長期照顧服務制度之推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處長、民政處處長、教育處處長、都市發展處處長及
本市衛生局局長。
(二)長期照顧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服務使用者
代表十四至十六人。
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及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中,服務使用者與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
數三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專家學者、失智症
服務使用者代表或熟諳失智症相關專家學者至少各一人。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本府社會處及本市衛生局業務承辦科科長兼
任,綜合本會幕僚業務。
五、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
委員指定一人代理。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得指派代表出
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
員過半數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