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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文化資產審議會旁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資貳字第1070330218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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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十一條規定,落實民眾參與文化資產之審議作業,並維持會場秩序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召開文化資產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議)時,相關個人、團體得
    依本要點申請旁聽。申請旁聽者,應於會議開始前以書面、傳真、網
    路或電話,敘明申請人姓名、聯絡電話、地址等資料。

三、本會議旁聽總人數以二十人為原則,本府得依申請送達之時間順序,
    准許其旁聽;必要時得協調不同意見代表入場,或安排至適當地點旁
    聽。
    本府應於會場中攝影、錄影或錄音,並將委員決議前之會議過程,於
    場地外其他適當地點同步錄影播放,或於網站直播。但經全體出席委
    員同意者,得全程同步錄影播放,或於網站直播。

四、旁聽人員登記發言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會議開始一小時前提出申請,以便安排座次及發言順序,逾時
        提出者,不予受理。
    (二)每人發言時間以三分鐘為原則;同一審議案件發言總時間,以三
        十分鐘為原則。但主席得視會議情形調整之。
    (三)發言應就本會議之審議案件為之。
    (四)未能及時發言者,得另提書面意見。
    未於第一次會議完成決議之審議案件,再召開會議時,不再受理旁聽
    人員登記發言。但旁聽人員仍得旁聽,如有意見得以書面表達。

五、旁聽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攜帶廣播設備、棍棒、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不得於會場內大聲喧鬧、鼓譟或其他干擾會議進行之行為。
    (三)不得於會議進行中攝影、錄影或錄音。但經全體出席委員同意者
        ,不在此限。
    (四)依安排之發言順序及時間於會場表達意見。
    (五)本會議進行委員決議時,旁聽之人員、團體均應離開會場。但經
        全體出席委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府為製作會議紀錄之需要,得要求發言者提供發言書面內容,或經
    其同意由作業單位代為摘要彙整發言內容。

六、旁聽人員違反第五點第一項規定、妨礙會議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經
    主席制止仍無效果者,得終止其旁聽,命其離開會場。

七、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