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十一條規定,落實民眾參與文化資產之審議作業,並維持會場秩序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召開文化資產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議)時,相關個人、團體得
依本要點申請旁聽。申請旁聽者,應於會議開始前以書面、傳真、網
路或電話,敘明申請人姓名、聯絡電話、地址等資料。
三、本會議旁聽總人數以二十人為原則,本府得依申請送達之時間順序,
准許其旁聽;必要時得協調不同意見代表入場,或安排至適當地點旁
聽。
本府應於會場中攝影、錄影或錄音,並將委員決議前之會議過程,於
場地外其他適當地點同步錄影播放,或於網站直播。但經全體出席委
員同意者,得全程同步錄影播放,或於網站直播。
四、旁聽人員登記發言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會議開始一小時前提出申請,以便安排座次及發言順序,逾時
提出者,不予受理。
(二)每人發言時間以三分鐘為原則;同一審議案件發言總時間,以三
十分鐘為原則。但主席得視會議情形調整之。
(三)發言應就本會議之審議案件為之。
(四)未能及時發言者,得另提書面意見。
未於第一次會議完成決議之審議案件,再召開會議時,不再受理旁聽
人員登記發言。但旁聽人員仍得旁聽,如有意見得以書面表達。
五、旁聽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攜帶廣播設備、棍棒、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不得於會場內大聲喧鬧、鼓譟或其他干擾會議進行之行為。
(三)不得於會議進行中攝影、錄影或錄音。但經全體出席委員同意者
,不在此限。
(四)依安排之發言順序及時間於會場表達意見。
(五)本會議進行委員決議時,旁聽之人員、團體均應離開會場。但經
全體出席委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府為製作會議紀錄之需要,得要求發言者提供發言書面內容,或經
其同意由作業單位代為摘要彙整發言內容。
六、旁聽人員違反第五點第一項規定、妨礙會議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經
主席制止仍無效果者,得終止其旁聽,命其離開會場。
七、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