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特設基隆市長照機構爭議處理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長照機構因管理之明顯疏失,情節重大,致接受長照服務者傷亡
之調查、認定。
(二)長照機構所屬長照人員提供長照服務,違反本法規定,且情節重
大,並可歸責於該機構之調查、認定。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處長、民政處處長及基隆市衛生局局長。
(二)長照服務、長照管理及醫護之學者專家。
(三)法律、財務或會計之學者專家。
(四)長照服務使用者代表。
前項第二款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
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
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基隆市長期照顧服務管理所所長兼任,綜理
本會業務。
六、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或副
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本府及所屬機關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決議,以出
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八、本會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決議事項、委員意見及其他
個人資料,應予以保密。
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九、本會得通知受調查者到場陳述意見。
十、本會得指定委員或委託相關機構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或審查;必
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十一、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