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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長照機構爭議處理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長照壹字第1140300092號函
法規體系: 衛生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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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特設基隆市長照機構爭議處理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長照機構因管理之明顯疏失,情節重大,致接受長照服務者傷亡
        之調查、認定。
  (二)長照機構所屬長照人員提供長照服務,違反本法規定,且情節重
        大,並可歸責於該機構之調查、認定。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處長、民政處處長及基隆市衛生局局長。
  (二)長照服務、長照管理及醫護之學者專家。
  (三)法律、財務或會計之學者專家。
  (四)長照服務使用者代表。
    前項第二款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
    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
    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基隆市長期照顧服務管理所所長兼任,綜理
    本會業務。

六、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或副
    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本府及所屬機關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決議,以出
    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八、本會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決議事項、委員意見及其他
    個人資料,應予以保密。
    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九、本會得通知受調查者到場陳述意見。

十、本會得指定委員或委託相關機構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或審查;必
    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十一、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