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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長照機構爭議處理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長貳字第1070350460號函
法規體系: 衛生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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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特設基隆市長照機構爭議處理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長照機構因管理之明顯疏失,情節重大,致接受長照服務者傷亡
        之調查、認定。
  (二)長照機構所屬長照人員提供長照服務,違反本法規定,且情節重
        大,並可歸責於該機構之調查、認定。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定;其餘委
    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處長、民政處處長及本市衛生局局長。
   (二)長照服務、長照管理及醫護之學者專家。
   (三)法律、財務或會計之學者專家。
   (四)長照服務使用者代表。
    前項第二款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單一性別委員,不得
    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本府社會處及本市衛生局業務承辦科科長兼
    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業務。

六、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
    員代理之。
    本會委員,除由本府及所屬機關人員兼任者外,應親自出席會議,不
    得委託他人代理。

七、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決議,以出
    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八、本會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決議事項、委員意見及其他
    個人資料,應予以保密。
    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九、本會得通知受調查者到場陳述意見。

十、本會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機構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或審查;必
    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十一、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