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特設基隆市長照機構爭議處理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長照機構因管理之明顯疏失,情節重大,致接受長照服務者傷亡
之調查、認定。
(二)長照機構所屬長照人員提供長照服務,違反本法規定,且情節重
大,並可歸責於該機構之調查、認定。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定;其餘委
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處長、民政處處長及本市衛生局局長。
(二)長照服務、長照管理及醫護之學者專家。
(三)法律、財務或會計之學者專家。
(四)長照服務使用者代表。
前項第二款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單一性別委員,不得
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本府社會處及本市衛生局業務承辦科科長兼
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業務。
六、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
員代理之。
本會委員,除由本府及所屬機關人員兼任者外,應親自出席會議,不
得委託他人代理。
七、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決議,以出
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八、本會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決議事項、委員意見及其他
個人資料,應予以保密。
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九、本會得通知受調查者到場陳述意見。
十、本會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機構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或審查;必
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十一、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