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各基層工會,增進勞工生活
知能、發揮敬業精神,提高工作效能,特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
教育實施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本市各基層工會(以下簡稱各工會)。
三、勞工教育課程之規劃,應以下列各項為範圍,(一)、(二)為必排課程
:
(一)各工會本業相關課程。
(二)法律常識課程,如民法、刑法、勞工法令、勞工權益等。
(三)其他課程,如勞工身心健康、醫療保健、專業講座、休閒娛樂、
政令宣導等。
四、經費補助標準:
(一)工會會員人數2,000人以下者,每年補助1場次;會員人數2,000
人以上者,每年補助2場。
(二)各工會辦理勞工教育,參加人數不得低於30人。
每場次授課以2小時為基準,補助每人200元,最高補助2萬元。
每場次授課以3小時為基準,補助每人300元,最高補助3萬元。
每場次授課以4小時為基準,補助每人400元,最高補助4萬元。
產業工會或實施動態勞工教育者,依上開經費補助標準,減半補
助。
(三)勞工教育應於教室或適當場所授課。
五、申請期限:
(一)各工會應擬定下年度勞工教育計畫,將該項實施計畫(包含課程
內容及經費概算)(格式如附件一、二、三、四)於每年11月底
前申請,在本府年度預算經費額度內,以當年度各基層工會會務
暨財務評鑑成績列為審查依據,送請本府「補助人民團體經費審
議委員會」審核後陳報市長核准後辦理。
(二)各工會應於活動後二週內,將原核備之計畫、領據、支出明細表
、原始憑證、(格式如附件五、六、七、八)成果照片、參加學
員名冊等(需符合本府核銷規定)(如附件九)函報本府核實撥
發經費,逾期不予受理。
(三)未依規定期限於事前申請者,或經核准之申請案件,課程異動時
未事前以書面申請變更者,不予補助。
六、勞工教育之教師應聘請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擔任之:
(一)對於所授課程有專門研究之專家者。
(二)大專院校經濟、勞工、社會、心理、法律科系畢業,對於勞工業
務研究具有心得者。
(三)中等以上學校相關課程之合格教師,並具有實務經驗者。
(四)各級政府七職等以上相關主管人員。
(五)從事勞工(社會)服務業務五年以上者。
(六)曾任工會總幹事、組長五年以上或職員五年以上,對於工會實務
具有經驗者。
七、本府補助辦理勞工教育之經費,各工會應納入年度收入「政府補助費
」項目內,其支出亦應作成決算,提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八、各工會辦理勞工教育,本府得派員督導,有關資料請予當場提供,俾
便核對。
九、各工會如有未依規定召開法定會議或有運作不正常者,是項勞工教育
經費不予補助。
十、各工會辦理勞工教育須按上述規定,確實執行,如發現虛報將不予補
助。
十一、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議決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