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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維護公共安全聯合稽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產商貳字第1080205214號函
法規體系: 產業發展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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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公共安全,特組成聯合稽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加強特定場所檢查,訂定本要點。

二、特定場所其業務主辦處(局)及種類如下:
    (一)本府產業發展處: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視聽歌唱業、酒
        家業、酒吧業、舞廳業、舞場業、特種咖啡茶室業、三溫暖業、
        夜店業及按摩業等場所。
    (二)本府教育處:短期補習班及休閒運動場館業等場所。
    (三)本府社會處: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場所。
    (四)本府行政處:電影片映演業。
    (五)本府都市發展處: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執行春節期間大型賣場及經
        中央主管機關列管涉有妨害風化之營業場所。
    (六)本市衛生局:護理機構。
    前項以外之營業場所,本府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得指定為特定
    場所。

三、本要點稽查項目及業務分工如下:
    (一)建築物使用及安全管理:由本府都市發展處負責檢查。
    (二)消防設備及安全管理:由本市消防局負責檢查。
    (三)其他經本府選定稽查項目:由選定稽查項目業務主管處(局)負責
        檢查。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兼任。
    本小組執行稽查採任務編組,置組長一人,由聯合稽查日程表排定之
    主管處(局)指派所屬科長擔任;稽查人員按當次列入聯合稽查項目之
    業務主管處(局)派員參加,並由本市警察局派員協助現場安全維護及
    刑事犯罪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巡察。

五、本小組行政幕僚作業,由本府產業發展處負責。

六、聯合稽查日程表由本府產業發展處於前月二十五日前排定,並通知各
    稽查相關單位;執行稽查之交通工具(含駕駛)由當次排定稽查特定場
    所之業務主管處(局)調派支援。

七、本小組稽查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為落實查核成效,行前應予保密。
    (二)執行稽查時,應主動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機關服務證件。
    (三)執行稽查時,應保持良好處理態度,現場遇有法令疑義,由組長
        指定人員對外說明。

八、特定場所主管處(局)按當次稽查項目及稽查結果,製作聯合稽查紀錄
    ,並於稽查結束後,函送稽查紀錄予各配合單位及本府產業發展處。
    前項聯合稽查紀錄應妥善保存五年。

九、稽查結果有違反法令者,由稽查項目業務主管處(局)本於權責依法?
    處及追蹤複查至改善完成,並將處理情形送交本府產業發展處。

十、本府產業發展處應將稽查項目業務主管處(局)查獲之違規情形及追蹤
    改善結果,每季彙送業務主管處(局)。
    前項違規情形未改善完成者,由本府產業發展處列管追蹤。

十一、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