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公共安全,特組成聯合稽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加強特定場所檢查,訂定本要點。
二、特定場所其業務主辦處(局)及種類如下:
(一)本府產業發展處: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視聽歌唱業、酒
家業、酒吧業、舞廳業、舞場業、特種咖啡茶室業、三溫暖業、
夜店業及按摩業等場所。
(二)本府教育處:短期補習班及休閒運動場館業等場所。
(三)本府社會處: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場所。
(四)本府行政處:電影片映演業。
(五)本府都市發展處: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執行春節期間大型賣場及經
中央主管機關列管涉有妨害風化之營業場所。
(六)本市衛生局:護理機構。
前項以外之營業場所,本府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得指定為特定
場所。
三、本要點稽查項目及業務分工如下:
(一)建築物使用及安全管理:由本府都市發展處負責檢查。
(二)消防設備及安全管理:由本市消防局負責檢查。
(三)其他經本府選定稽查項目:由選定稽查項目業務主管處(局)負責
檢查。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兼任。
本小組執行稽查採任務編組,置組長一人,由聯合稽查日程表排定之
主管處(局)指派所屬科長擔任;稽查人員按當次列入聯合稽查項目之
業務主管處(局)派員參加,並由本市警察局派員協助現場安全維護及
刑事犯罪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巡察。
五、本小組行政幕僚作業,由本府產業發展處負責。
六、聯合稽查日程表由本府產業發展處於前月二十五日前排定,並通知各
稽查相關單位;執行稽查之交通工具(含駕駛)由當次排定稽查特定場
所之業務主管處(局)調派支援。
七、本小組稽查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為落實查核成效,行前應予保密。
(二)執行稽查時,應主動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機關服務證件。
(三)執行稽查時,應保持良好處理態度,現場遇有法令疑義,由組長
指定人員對外說明。
八、特定場所主管處(局)按當次稽查項目及稽查結果,製作聯合稽查紀錄
,並於稽查結束後,函送稽查紀錄予各配合單位及本府產業發展處。
前項聯合稽查紀錄應妥善保存五年。
九、稽查結果有違反法令者,由稽查項目業務主管處(局)本於權責依法?
處及追蹤複查至改善完成,並將處理情形送交本府產業發展處。
十、本府產業發展處應將稽查項目業務主管處(局)查獲之違規情形及追蹤
改善結果,每季彙送業務主管處(局)。
前項違規情形未改善完成者,由本府產業發展處列管追蹤。
十一、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