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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基府都計貳字第1080207838B號令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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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

第三條 
申請核發基隆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以下簡稱
證明書)者,每筆地號收費新臺幣三十元;每增加一份證明書加收新臺幣
二十元。

第四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應於申請核發證明書時繳納。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