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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基府都計貳字第1080207838B號令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立法理由:
基隆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收費標準逐條說明.pdf
基隆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收費標準總說明.pdf
圖表附件: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申請表.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
第三條
申請核發基隆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以下簡稱
證明書)者,每筆地號收費新臺幣三十元;每增加一份證明書加收新臺幣
二十元。
第四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應於申請核發證明書時繳納。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