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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基隆嶼船舶停泊及登島收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基府觀政壹字第1080245930B號令
法規體系: 觀光及城市行銷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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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嶼登島遊客收費基準如下:
一、環境生態維護費每人每次新臺幣四十元。
二、登島設施維護費每人每次新臺幣六十元。

第 三 條
停泊基隆嶼載客登島之船舶,應繳交碼頭設施使用費。
碼頭設施使用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二十噸以下船隻每月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二十噸以上船隻每月新臺幣五千元。
停泊許可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收費。

第 四 條
基隆嶼登島遊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憑身分證明文件,按遊客登島收費
基準,予以半價優惠: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三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第 五 條
基隆嶼登島遊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憑身分證明文件,予以免費優惠:
一、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二、未滿三歲之兒童。

第 六 條
基隆市各機關、學校辦理環境或生態教育、鄉土教學,或政府機關、學校
及學術機構進行學術調查,申請基隆嶼登島,經基隆市政府事前核准者,
其登島人員得免予收費。

第 七 條
遊客因天候或災變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於預定期日登島者,其已繳納之
登島費用,無息退還。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