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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基府都使壹字第1080272852B號令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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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結構安全
性能評估者,申請人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補助結構安全評估費用。

第四條 
申請補助結構安全評估費用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結構安全評估報告書及相關附件。
三、繳費收據或統一發票正本。
四、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暨委任書。
五、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結構安全評估報告書之評估與審查,不得為同一人。

第五條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額度及樓地板面積認定方式,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申請補助案件,經本府審核符合規定者,應通知申請人並將補助款撥付申
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審核不符規定者,應將補正事項通知申請人限
期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第七條 
申請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
二、已獲中央政府機關補助耐震能力評估項目。
三、建築物所有權人僅一人且非自然人。
四、建築物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比例未達三分之二。
五、已申請建造執照。
六、已申請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七、其他經內政部規定不予補助情形。
有前項各款情形,已核發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之補助,並以
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補助費用。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