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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補助新聞記者團體國內考察觀摩經費審核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基府觀新壹字第1110200533號函
法規體系: 觀光及城市行銷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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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新聞記者團
    體辦理國內考察活動,增進會員工作知能及提高工作效能,特訂定本
    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補助對象,為本府核准立案登記滿一年之本市新聞記者團
    體。

三、符合第二點規定之本市新聞記者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
    (一)申請補助前一年度未召開會(社)員(代表)大會。
    (二)理事、監事任期屆滿後,未完成改選。

四、依本作業規定補助項目,為本市新聞記者團體舉辦具有教育、文化、
    建設相關公益性質之國內考察活動。
    政治活動、法定會議、聯誼、旅遊、餐會及基層建設等相關支出,不
    予補助。

五、補助額度應依申請計畫內容及活動性質,由本府核定,不得超過計畫
    總經費百分之七十。

六、同一新聞記者團體每年度受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但有
    特殊原因經專案簽奉市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申請補助應於活動辦理十五日前,檢具申請補助計畫書、立案文件影
    本,向本府提出申請。
    前項補助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主(協)辦單位、參加對象及活動目的、時
    間(或期程)、地點、內容、效益、經費概算與其他應說明事項。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申請計畫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第一項規定應檢具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者,申請人應於通知後五日
    內補正。

八、申請補助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文件欠缺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依第三點、第十一點第二項、第十四點第二項規定,不予補助。
    (三)依第十點第二項規定,不得申請補助。

九、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期間,本府得派員查核、訪視及督導,受補助之新
    聞記者團體應備妥指定資料受檢。

十、受補助者應於核定補助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檢具本府核定補助函
    、收支清單、支用單據、領據、活動照片及相關資料,向本府請領補
    助款。
    未依前項規定請領受補助經費,並完成核銷者,次年度不得申請補助
    。

十一、前點第一項之支用單據於本府審核後,受補助對象得申請退還。
      受補助對象經依前項規定退還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
      存,本府將不定期抽查並作成相關紀錄,如發現受補助對象未依規
      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將依情節輕重
      對該受補助對象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二、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收支清單及支
      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三、受補助者實際支出經費少於補助計畫概算金額時,應按減少比例核
      減補助金額。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一部或全部之補助;撤銷原補助處
      分,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原處分所受領之補助款,以書面
      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
      (一)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二)虛報、浮報補助款。
      依前項規定撤銷補助者,自撤銷之日起,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至
      五年。

十五、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十七、依本作業規定受補助者,其名稱、補助事項、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
      等資訊,應定期公告於本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