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基隆市老樹及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二、基隆市樹木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受保護樹木諮詢、認定、列管或廢止之審議。
(二)其他有關樹木保護之協調及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基隆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產業發產處
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都市發展處代表一人。
(二)本府教育處代表一人。
(三)基隆市文化局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代表一人。
(五)具有植物、農學、植物保護、生態保育、樹木學、樹木保護或景
觀園藝相關專業學術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三至五人。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五、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時,由學者、專家出任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單
位)出任者,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會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
三十三條之規定。
七、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
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行之。
前項出席委員中,專家學者委員人數至少應有二人以上。
八、本會為審議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專家學者及有關
單位現場勘查或訪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九、本會行政作業,由本府產業發展處指派相關業務人員兼辦之。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