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綜法壹字第1090201092B號令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下稱本府)為執行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收取違
章建築強制拆除費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違章建築,指依建築法規定應申請本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
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

第三條 
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以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且依違章建築處
理辦法規定,經查報認定應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其拆除費用得依本自治
條例規定,向違章建築物所有人收取。

第四條 
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物,拆除費以應拆除部分之違章建築構造類別及拆除
面積計算收費;其收費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第五條 
前條拆除費用,由本府核定後,以書面通知違章建築物所有人,並限期三
十日內繳納,拒絕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