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下稱本府)為執行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收取違
章建築強制拆除費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違章建築,指依建築法規定應申請本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
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
第三條
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以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且依違章建築處
理辦法規定,經查報認定應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其拆除費用得依本自治
條例規定,向違章建築物所有人收取。
第四條
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物,拆除費以應拆除部分之違章建築構造類別及拆除
面積計算收費;其收費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第五條
前條拆除費用,由本府核定後,以書面通知違章建築物所有人,並限期三
十日內繳納,拒絕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