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基隆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恪遵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拒
收餽贈財物,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敘獎對象為依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之
規定,拒收餽贈財物,並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主動送交機關政風單
位登錄者。
三、本原則敘獎標準如下:
(一)拒收餽贈財物價值達新臺幣三千元以上,未逾五萬元者,嘉獎一
次。
(二)拒收餽贈財物價值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逾二十萬元者,嘉獎
二次。
(三)拒收餽贈財物價值達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逾五十萬元者,記
功一次。
(四)拒收餽贈財物價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記功二次。
四、拒收餽贈非屬現金之有價財物,應按市價折算現值。
五、符合第三點敘獎規定,其受獎事蹟足為員工表率或品德操守優異者,
除依規定敘獎外,得另頒獎狀(牌)予以公開表揚。
六、本原則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