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十條第二項之規
定積極推動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特設基隆市政府職業安全衛生工
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協調及推動。
(二)檢討職業安全衛生之執行成效,並針對缺失或改進事項加強管制追
蹤。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 秘
書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交通處處長。
(二)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
(三)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四)本府工務處處長。
(五)本府教育處處長。
(六)本府民政處處長。
(七)本府綜合發展處處長。
(八)本府財政處處長。
(九)本府地政處處長
(十)本府兒童及少年事務處處長。
(十一)本府人事處處長。
(十二)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三)本府政風處處長。
(十四)基隆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五)基隆市衛生局局長。
(十六)基隆市警察局局長。
(十七)基隆市消防局局長。
(十八)基隆市稅務局局長。
(十九)基隆市文化觀光局局長。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科長兼任,綜理業
務;置幹事一人,由具有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以上資格之業務
人員兼任。
五、本小組會議每年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或
副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
六、本小組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