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核算辦理土地徵收所需作業費(以下
簡稱本作業費),並供需用土地人編列相關預算之參考,特訂定本府
辦理土地徵收作業收費基準。
二、本作業費應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三、本基準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地政處。
四、本基準需用土地人,為本府需地單位與本府以外之需地機關。
五、本作業費得辦理工作項目如下:
(一)用地範圍勘定。
(二)用地之測量、面積計算、製圖等。
(三)用地之地籍、地權、地價等資料調查及造冊。
(四)土地改良物之查估、計算及造冊。
(五)協助需用土地人召開公聽會、協議價購會議。
(六)協助需用土地人擬訂徵收土地計畫書及各項圖說。
(七)辦理徵收公告及通知。
(八)異議案件處理。
(九)召開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及報備。
(十)陳情案及行政救濟案之處理。
(十一) 發放補償費用及辦理存入保管專戶。
(十二) 通知受領遷移費人限期遷移。
(十三) 徵收成果整理及報備。
(十四) 其他徵收作業相關事宜。
六、本作業費之計算基準如下:
(一)每公頃新臺幣八萬元,面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面積超
過一公頃者,其小數點部分以每公頃單價相乘後四捨五入計算至
百元。同一用地範圍內因漏列而補辦徵收者,其作業費應併入原
案計算之。
(二)徵收土地面積每公頃以二十筆計算,每增加一筆,另增加作業費
新臺幣一千元。人數以歸戶後三十人計算,每增加一人,另增加
作業費新臺幣三百元。
七、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業務所需作業費,以第六點計收費用基準之半數
計列之。
八、本作業費以核實支付為原則,第五點所定之工作項目,確因實際執行
需要,致原列經費不敷支用者,得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擬具增加作業
費之概算明細表,洽需用土地人協調處理。
九、依本基準規定送請需用土地人撥付所需作業費,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處
理,其經費結報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十、本基準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