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核發之
審核機制訂定本原則。
二、本府核發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應確依職責繁重程度進行評核,
不得有輪流或僅依晉升順序或職等高低逕予分派等情形。
三、本府簡任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程度之評核,就下列項目評定:
(一)督導辦理重要專案或法案。
(二)核稿或決行公文量繁重。
(三)負責跨單位或對外(媒體或民意機關)溝通工作。
(四)擔任任務編組指揮監督工作。
(五)平時表現及臨時交辦工作。
前項評核項目依重要性設定衡量標準及權重配分,並訂定評核表(如
附表),據以辦理評核。
四、簡任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之評核,應由受評人之直屬主管進行初評,
送請審查小組進行複評後,由人事處按受評人之分數高低排定順序,
簽陳市長圈選。但由簡任主管職務調整為非主管職務者,得由人事處
逕簽陳市長核示。
五、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
派兼之:
(一)秘書長。
(二)綜合發展處處長。
(三)政風處處長。
(四)人事處處長。
六、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支給人數及人選之評核,應確依公務人員加
給給與辦法及本原則之評核項目及程序從嚴審查,除配合年度簡任非
主管人員預算員額增減及職責程度變動情形,於每年十二月辦理外,
並視需要於每季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