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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核發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基府人給貳字第1090216801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組織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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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核發之
    審核機制訂定本原則。

二、本府核發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應確依職責繁重程度進行評核,
    不得有輪流或僅依晉升順序或職等高低逕予分派等情形。

三、本府簡任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程度之評核,就下列項目評定:
    (一)督導辦理重要專案或法案。
    (二)核稿或決行公文量繁重。
    (三)負責跨單位或對外(媒體或民意機關)溝通工作。
    (四)擔任任務編組指揮監督工作。
    (五)平時表現及臨時交辦工作。
    前項評核項目依重要性設定衡量標準及權重配分,並訂定評核表(如
    附表),據以辦理評核。

四、簡任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之評核,應由受評人之直屬主管進行初評,
    送請審查小組進行複評後,由人事處按受評人之分數高低排定順序,
    簽陳市長圈選。但由簡任主管職務調整為非主管職務者,得由人事處
    逕簽陳市長核示。

五、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
    派兼之:
    (一)秘書長。
    (二)綜合發展處處長。
    (三)政風處處長。
    (四)人事處處長。

六、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支給人數及人選之評核,應確依公務人員加
    給給與辦法及本原則之評核項目及程序從嚴審查,除配合年度簡任非
    主管人員預算員額增減及職責程度變動情形,於每年十二月辦理外,
    並視需要於每季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