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有關自
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審議事項,特設基隆市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
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審議任務為本市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指定、登錄、廢止、變
更範圍及類別、現場調查、研究、保存、管理、維護及其他事項之審
議。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以上
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府就本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聘(派)兼之。
前項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四分之三。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期滿改聘之專家學者及
民間團體代表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原聘委員二分之一。但代表機關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每年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出席委員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
一。
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應親自出席。機關代表委員不克出席時
,得指派該機關人員列席,在會議中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七、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會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
條規定為之。
前項迴避之委員,不列入本會應出席委員人數計算。
九、本會召開審議會議時,得邀請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所有權人、使用
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及人員列
席。
十、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副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會務。
十一、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