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諮詢及審議基隆市原住民族教育事務,
特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設基隆市原住民族教育審議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諮詢及審議基隆市原住民族教育事務,
特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設基隆市原住民族教育審議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諮詢、審議原住民族教育基本方針、制度、法規及重要計畫或方案。
(二)其他原住民族教育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
或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
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師代表三至四人。
(二)學生家長代表二至三人。
(三)專家學者三至五人。
(四)教育處代表二人。
(五)民政處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並應考量各類
學校、族群及地域之均衡。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
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五、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兼任之委員,無法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會會議每學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主副任委員均因故無法出席時,得由
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
七、本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課程教學科科長兼任,綜理會務;
置幹事一人,由本府教育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負責本會行政業務。
九、本會委員相關利益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