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及國民教育及
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第十條規定,設基隆市原住民族教育
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 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與教學方法之研發及推廣。
(二) 協助本府所屬學校,發展符合當地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課程規劃與評
量方法。
(三) 推動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事務。
三、
本中心置總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副總召集人由教育處副
處長兼任;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就兼具原住民族教育專長高級中等學校以
下之校長或專業工作人員聘 (派)兼之;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課程
教學科科長兼任。
四、
本中心下設行政組及課程教學組,各置副召集人一人,專業工作人員若干
人,由本府就兼具原住民族教育專長高級中等學校以下之校長或專業工作
人員聘 (派)兼之。各組分工如下:
(一) 行政組:
1.蒐集、整理、建檔原住民師生名冊及各校族語學習統計等資料。
2.協助辦理原住民學生學習推廣活動。
(二) 課程教學組:
1.研發符合當地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並推廣之
。
2.原住民族課程設計及內容之檢討與建議。
3.協助辦理族語師資教材教法培訓。
五、
本中心人員,聘任資格、人數、遴選程序,依本府公告之簡章辦理,其遴
選方式如下:
(一) 由本府邀集以下類別人員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
1.本府教育處代表。
2.學者專家。
3.具課程專業校長。
4.具原住民族教育專業教學人員。
(二) 專業工作人員應具下列各項條件:
1.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或已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
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證書,並具傳
承原住民族語言、文化或技藝之代理教師。
2.具原住民族教育專業者。
3.其他具備本府需求之條件。
六、
本中心應每月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以了解工作進度,並適時調整執行方式
。原教中心應擬訂年度工作計畫,至遲應於補助計畫申請期程開始前一個
月內報本府審查;執行成果,應於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報本府審核。
七、
經遴選通過之教師,得以下列方式擔任專業工作人員:
(一) 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支援中心事務。
(二) 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支援中心事務。
擔任本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及工作人員者,其權益依運
作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本中心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得依行政院核定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
支領兼職費。
八、
本中心人員考核方式如下:
(一) 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專業工作人員者:
1.由本府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组,並就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專
業工作人員之任務及服務時間,依其計畫推動、專業知能、課程發
展等面向,分別考核。
2.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於自評後,由本中心召集人初評,再由考
核小組參考召集人初評情形,予以複評;召集人自評後,由考核小
組予以考核。
3.考核結果達優良以上者,予以續聘;普通或待改善者,聘期屆滿時
,需重新參與公開遴選。
(二) 教師擔任前款以外之工作人員者:
1.由本中心召集人視工作人員之職責,就其專業知能、溝通協調、工
作效率與品質等面向訂定考核指標,予以考核。
2.受考核者自評後,由本中心召集人考核。
(三) 諮詢人員、擔任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之校長,由本府視本中心成效考核
之。
教師擔任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且考核結果優良者,本府得為下列奬勵
:
(一) 該年度考核成績達優良以上者,核敘嘉獎。
(二) 規劃其他多元方式核予獎勵。
九、
本中心應鼓勵專業工作人員參加本府辦理之增能研習,以提升專業知能。
十、
本中心辦公及活動處所,由本府指定設立本中心之學校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