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提供協調、督導及考核本市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意見。
三、研訂本市實施家庭教育及服務措施之發展方向之意見。
四、提供本市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本市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本市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
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 本府教育處處長。
二、 本府社會處處長。
三、 本府民政處處長。
四、 基隆市文化觀光局局長。
五、 基隆市衛生局局長。
六、 學者專家四人。
七、 不同族群及其他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學校、法人等團體代表六
人。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四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 兼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為止。
第五條
本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
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
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第六條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可否同數時 ,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團體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
召集人外,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人員代理。
第七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八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綜理會務。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