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提供協調、督導及考核本市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意見。
三、研訂本市實施家庭教育及服務措施之發展方向之意見。
四、提供本市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本市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本市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
員,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處長。
二、本府社會處處長。
三、本府民政處處長。
四、本市文化局局長。
五、本市衛生局局長。
六、學者專家四人。
七、不同族群及其他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學校、法人等團體代表六人。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四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五條
本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
得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之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六條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
時,得派員代表出席。
第七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八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指示,辦
理本會有關事務。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