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
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基隆市短期補
習班不適任人員調查認定等事宜,特設基隆市政府短期補習班不適任
人員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為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
八項補習班不適任人員之調查及認定等案件。
本會處理前項案件認有必要者,得經決議組成調查小組調查之。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
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社會處及基隆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代表。
(二)專家學者。
(三)法律專長人士。
(四)民間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專家學者、法律專長人士及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
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之,任期至原聘期屆滿之
日為止。
五、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未指定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
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外,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不適任人員之認定
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七、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八、本會行政業務由本府教育處派員辦理。
九、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及決議內容,應負保密義務
。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