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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終壹字第1090246368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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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
    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基隆市短期補
    習班不適任人員調查認定等事宜,特設基隆市政府短期補習班不適任
    人員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為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
    八項補習班不適任人員之調查及認定等案件。
    本會處理前項案件認有必要者,得經決議組成調查小組調查之。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
    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社會處及基隆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代表。
    (二)專家學者。
    (三)法律專長人士。
    (四)民間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專家學者、法律專長人士及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
    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之,任期至原聘期屆滿之
    日為止。

五、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未指定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
    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外,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不適任人員之認定
    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七、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八、本會行政業務由本府教育處派員辦理。

九、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及決議內容,應負保密義務
    。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