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農業用地及農舍稽查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產農壹字第1090257537號函
法規體系: 產業發展類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十五條規
    定,確保農舍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特設農業用地及農舍稽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農業用地及農舍違法使用之取締及稽查。
  (二)農業用地及農舍年度稽查計畫之擬定。
  (三)農業用地及農舍取締及稽查辦理情形之檢討。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府產業發展處副處長兼任,其餘成員由本府地政處、都市發展處
    、觀光及城市行銷處及民政處等主管單位副處長兼任之。

四、本小組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之。

五、本小組執行稽查採任務編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農漁管
    理科科長兼任;稽查人員若干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都市發展處、
    地政處、觀光及城市行銷處、民政處及區公所依權責派員參加。

六、本小組執行稽查任務,依業務職掌分工如下:
  〈一〉本府產業發展處
        1.稽查作業之推動及違規行為之移送。
        2.農舍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
        3.違反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之處理。
        4.違反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有關農民資格之處理。
  〈二〉本府都市發展處:
        1.農舍使用執照造冊列管。
        2.建築物違反建築法規之查處。
        3.違反都市計畫法之查處。
  〈三〉本府地政處:違反區域計畫法之查處。
  〈四〉本府觀光及城市行銷處:利用農舍違規使用經營民宿之認定。
  〈五〉本府民政處:利用農舍違規使用作為寺廟之認定。
  〈六〉本市各區公所:農業用地及農舍違規使用之協同認定。

七、本小組執行稽查作業方式如下。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一〉以前年度取得農舍使用執照案件數至少抽取百分之三十為抽查案
        件數。但前一年度取得農舍使用執照者列為優先稽查對象。
  〈二〉於次年度二月前將處理結果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