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十五條規
定,確保農舍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特設農業用地及農舍稽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農業用地及農舍違法使用之取締及稽查。
(二)農業用地及農舍年度稽查計畫之擬定。
(三)農業用地及農舍取締及稽查辦理情形之檢討。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府產業發展處副處長兼任,其餘成員由本府地政處、都市發展處
、觀光及城市行銷處及民政處等主管單位副處長兼任之。
四、本小組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之。
五、本小組執行稽查採任務編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農漁管
理科科長兼任;稽查人員若干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都市發展處、
地政處、觀光及城市行銷處、民政處及區公所依權責派員參加。
六、本小組執行稽查任務,依業務職掌分工如下:
〈一〉本府產業發展處
1.稽查作業之推動及違規行為之移送。
2.農舍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
3.違反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之處理。
4.違反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有關農民資格之處理。
〈二〉本府都市發展處:
1.農舍使用執照造冊列管。
2.建築物違反建築法規之查處。
3.違反都市計畫法之查處。
〈三〉本府地政處:違反區域計畫法之查處。
〈四〉本府觀光及城市行銷處:利用農舍違規使用經營民宿之認定。
〈五〉本府民政處:利用農舍違規使用作為寺廟之認定。
〈六〉本市各區公所:農業用地及農舍違規使用之協同認定。
七、本小組執行稽查作業方式如下。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一〉以前年度取得農舍使用執照案件數至少抽取百分之三十為抽查案
件數。但前一年度取得農舍使用執照者列為優先稽查對象。
〈二〉於次年度二月前將處理結果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