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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圖壹字第1090009435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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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圖書館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特設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諮詢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圖書館基本方針、制度、法規及重要計畫或方案之諮詢。
    (二)本市圖書館事業發展等事宜之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十六至二十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市文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處長。
    (二)本府社會處處長。
    (三)本府民政處處長。
    (四)本市各區區長。
    (五)專家學者三至五人。
    (六)本市教師代表一至三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
    ,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之,任期至原任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五、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兼任之委員,無法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因故無法出席時,得由主任委
    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市文化局圖書資訊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一
    人,由本市文化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負責本會行政業務。

八、本會委員有關利益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
    。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