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本府得將本辦法所定權限,委任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
稱家防中心)或委託民間團體執行。
前項民間團體,係指依法設立,從事社會福利相關業務且財務健全之財團
法人、社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第三條
為辦理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之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以下簡稱會面)相
關執行監督事項,本府應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會面處所(以下簡
稱會面處所)。
第四條
本府應於會面處所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會面交往之服務。
二、製作會面交往報告紀錄。
三、定期辦理家庭暴力會面之安全及防制相關人員之專業訓練。
四、訂定會面作業或交付流程。
五、提供會面時有關安全保護措施。
第五條
會面處所應設置一處以上接待室,並得設不同出入口、盥洗室、大型活動
場所及安全維護措施,以提供同居父母一方及探視一方個別使用。
會面處所空間配置應注重隔離性,地點應以交通便利性為主。
第六條
會面處所應配置社工人員、受過家庭暴力安全及防制訓練工作人員,必要
時得通知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前項工作人員應接受職前或在職訓練。
第七條
本府得召募志工協助辦理未成年子女會面服務。
前項志工應接受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