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
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及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
考核要點第五點第四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對基隆市議會議決案以外之市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
事項審議程序,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如附流程圖)。
三、本府及所屬機關依本要點受理市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依基隆
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所列掌理事項辦理。
四、本府及所屬機關受理市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各承辦機關、單
位應考量實際需要,擬妥預算金額及開支科目依預算執行程序,報本
府核准後辦理。
五、市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涉及零星工程相關經費之支用,以本
府年度內預算執行為限。但不含動支相關預備金、基金(含特種基金
)預算及準備金。
前項建議事項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受理,以利受補助單位執行辦理
。
六、市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不得以定額分配或以墊付方式處理。
所受理建議事項不包括對私人經費之補(捐)助或其舉辦活動之贊助
。其個別項目,如涉及財物或工程之採購,均應依政府採購法及本府
採購作業要點辦理;工程預算應依本府統一單價編列。
七、本府及所屬機關辦理市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應予登記列管,
並定期將辦理情形,依附件表格格式填送本府(主計處)彙報行政院
主計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