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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道路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查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基府交規壹字第1100228453號函
法規體系: 交通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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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道路工程施工單位於施工期間確
    實執行所提交通維持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查核道路工程交通維持計畫,設基隆市道路工程交通維持計畫
    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秘書長室參議或秘書一人擔任,其
    餘成員由本府工務處、綜合發展處、交通處、基隆市警察局及各區公
    所派員組成。

三、本要點查核道路工程交通維持計畫之工程如下:
    (一)基隆市港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以下簡稱道安會報)審查通過
        列管之工程。
    (二)其他應提送交通維持計畫經本府交通處同意備查之工程。

四、道路工程交通維持計畫之執行情形,本小組每月應定期查核一次,必
    要時,得派員不定期抽查。
    前項查核項目如附表;查核結果,每月陳報本府提報道安會報列管。

五、本小組查核所見缺失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屬立即危險或得立即改善事項者,工程主辦單位應於查核時立即
        改善。
    (二)所發現之缺失事項經陳報本府行文工程主辦單位確實改善者,工
        程主辦單位應於文到十四日內將改善情形函送本府複查。
    (三)前款所見缺失,工程主辦單位未能於期限內改善者,得陳報本府
        通知道路主管機關(單位),依據相關法令予以處分。
    (四)有重大缺失或複查多次未改善完成者,於隔月向道安會報提出專
        案檢討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