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本市轄內各級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
(以下簡稱各校)學術網路連線服務,推展網際網路資安管理、應用服
務及教育行政數位化作業,並提供本市教師與學生豐富之數位教育學
習資源。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 以下簡
稱本辦法)設立基隆市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 配合臺灣學術網路之整體政策及應用服務之業務推動。
(二) 維運本府教育網路中心連往各校及社教機構之網路暢通及其相關
網站服務之規劃建置。
(三) 協助各連線學校防治網路色情、暴力等不當資訊之過濾,保護連
線學校學生避免接觸對身心有害之資訊。
(四) 規劃暨執行資訊教育之相關教育訓練、活動與競賽及資訊設備、
系統之採購與維護。
(五) 協助資訊教育科技發展策略推動,並推廣資訊融入教學計畫。
(六) 協調及整合本府教育處 (以下簡稱本處)所屬資訊行政推廣及其他
指定相關業務。
三、本中心依業務設置下列分組:
(一) 系統資安組:符合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訂定並實施資通安
全維護計畫,處理資安事件之通報與應變,確保資通系統之機密
性、完整性及可用性;進行網路流量分析、IP 分配和DNS 管理,
規劃設計網路架構並監控網路運作;同時負責校園機房管理,並
辦理系統建置與維護、教材資源和軟體管理、後端資料庫和電子
郵件伺服器管理以及線上登錄系統之開發與維護等業務。
(二) 創新開發組:負責規劃及執行資訊教育相關之研習、活動與競賽
,促進師生之資訊素養與技能提升;協助推動教育科技發展策略
,並推廣資訊融入教學之計畫,提升教學質量與效果;協調及整
合本處所屬資訊行政之推廣工作及辦理其他上級指定之相關業務
。
四、本中心採任務編組,人員配置如下:
(一) 總召集一人、副總召集人二人。
(二) 召集人一人。
(三) 副召集人二人。
(四) 專業工作人員若干人。
(五) 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六) 諮詢人員若干人。
五、本中心人選依下列業務專長聘(派)兼之:
(一) 總召集人由本處處長兼任;副總召集人由本處副處長、課程教學
科科長兼任。
(二) 召集人:負責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由本府就下列資格之一聘 (
派)兼之。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
2. 專業工作人員。
3. 學者專家。
(三) 副召集人:負責規劃、執行各分項業務,由本府就下列資格之一
聘 ( 派)兼之: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
2. 專業工作人員。
(四) 專業工作人員:由本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具下列資格之一
聘 (派) 兼之:
1.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
2. 符合本中心業務專業需求。
3. 其他本處指定之條件。
(五) 其他工作人員:得視需要設置,聘(派)相關人員兼任之。
(六) 諮詢人員:得視需要設置,聘(派)相關人員兼任之。
本辦法施行前,符合前項第 (四)款之專業工作人員,經本處考核通過
後,得續聘 (派) 兼之,免重新辦理遴選作業。
六、本中心下列人員任期及聘任:
(一) 總召集人、副總召集人應隨其本職進退,並得補聘 (派)兼,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二) 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期為一年,經
本處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 (派) 兼之。
前項人員於任期間有不適任情形者,經本處召開考核會議認定後,得
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限制。
七、本中心人員之權益如下:
(一) 教師得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擔任專業工作人員,採部分時間擔
任者,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採全部時間擔任者,減授全部基
本授課節數。
(二) 教師擔任本中心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之權益如下:
1. 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
(1) 得依行政院核定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支領兼職費
。但教師以借調或商借方式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者,不得
支領兼職費。
(2) 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 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
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2. 擔任專業工作人員:
(1) 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2) 以全部時間擔任者,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
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3. 以全部時間擔任其他工作人員: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
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三)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兼任本中心之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者,聘任
期間得依行政院核定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支領兼職費
。
八、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者,應接受考核,由本處
訂定考核指標,聘請相關業務領域之人員組成考核小组每年度考核一
次。
教師經考核結果為優良者,依基隆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
懲案件處理要點 (以下簡稱本府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得給予下列獎勵
方式:
(一) 各該年度考核成績達優良者,依本府獎懲案件處理要點核敘嘉獎
一至二次;符合本府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之情
形,核敘記功一次。
(二) 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優良者,並獲記功者,由本處安排至國內
、外學校或教育相關機構,進行參訪。
(三) 本中心其他工作人員,參與本中心運作,各該年度服務績效優良
者得核敘嘉獎一至二次。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教師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達本中心之前百分
之十者,得向本處申請於暑假期間赴國外學校或機構,參與提升課程
與教學或特殊教育專業知能之短期進修之部分補助。
九、本中心應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並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年度工作計
畫報本處核定;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報本處審核。
十、本中心辦公及活動處所由本處協助建置,並提供本中心運作之軟硬體
設備及支持教師專業發展所需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