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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社區大學校務評鑑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終壹字第1100243433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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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本辦法評鑑對象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自行設立或委託辦理之社
區大學。

第三條 
基隆市社區大學校務評鑑,由基隆市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辦理。

第四條 
評鑑實施期程為每年十月至十二月;評鑑項目指標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規定執行。

第五條 
評鑑實施方式分自我評鑑及訪視評鑑二部分。
受評鑑之社區大學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依本府所訂之評鑑時程與項目,
填妥辦學概況表及自我評鑑表,送本府轉送審議會參考。
評鑑依下列步驟實施:
一、公告評鑑內容。
二、確定受評對象。
三、實施自我評鑑。
四、進行訪視評鑑。
五、撰寫訪視評鑑報告。
六、公告結果。
七、追蹤輔導。
審議會訪視評鑑以半天至一天為原則,並於實施評鑑一週前通知受評鑑單
位,實施方式得以簡報、參觀、查閱資料及訪談等方式進行。

第六條 
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特優:整體評鑑成績九十分以上。
二、優等:整體評鑑成績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甲等:整體評鑑成績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
四、乙等:整體評鑑成績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五、丙等:整體評鑑成績未達七十分。
評鑑結果列特優、優等者,頒發獎勵金及獎狀乙紙;列乙等者,本府應通
知限期改善,並接受追蹤輔導,逾期仍未改善或改善後未符本府要求者,
得終止或解除契約;列丙等者,終止或解除契約。
評鑑結果列特優者,次年得比照成績等第核給獎勵經費,並免依前條規定
程序辦理評鑑一次。但次年有違反相關規定,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前條第二項獎勵金,本府得視年度預算發給。
特優者至多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一百萬元;優等者至多發給獎勵金新臺幣六
十萬元。
受評鑑者所提供之自評資料,經查證有不實者,得依違規情節之輕重,減
少或取消當年度之評鑑獎勵金。

第八條 
本府對於受評鑑單位之評鑑結果得規劃追蹤輔導,協助社區大學改善辦學
績效,必要時得進行後續評鑑;受評鑑單位違反設置宗旨或相關法令時,
本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第九條 
受評鑑者對於評鑑結果如有異議,得於接獲評鑑結果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
府提出申復。
本府受理申復後,應轉交審議會進行書面審議;必要時得召開審議會議並
通知申復者到場說明。
審議結果為有理由時,審議會應依審議意見修正評鑑結果;經審議為無理
由時維持之。

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