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通用計
程車駕駛人(以下簡稱駕駛人)服務行動不便者,發給營運獎勵金,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與本府簽訂通用計程車隊經營管理行政契約之計程
車客運服務業(以下簡稱業者)所屬駕駛人。
三、駕駛人於前一年度十一月至當年度十月之考核期間符合下列各款資格
者,得經業者向本府申請當年度營運獎勵金:
(一)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二)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
項各款或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所列之違規行為。
(三)無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
並掣開罰單。
(四)各月俱有營運實績。
四、前點第四款規定之營運實績,應由業者檢附下列文件之一,併同營運
月報按月提送本府查核:
(一)社福卡交易紀錄表。
(二)業者派遣趟次紀錄並檢附車輛軌跡圖。
前項提送之資料或派遣趟次紀錄不完整或有不實者,該趟次不予計入
。
各月營運實績如載運趟次未達五十趟次者,當月營運實績不予計算。
五、駕駛人年度營運獎勵金補助標準依其營運實績計算,每趟次核發營運
獎勵金新臺幣五十元,每月最高新臺幣五千元,並一次核實發給。
六、駕駛人申請當年度營運獎勵金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
件,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透過業者向本府提出:
〈一〉職業駕駛執照影本。
〈二〉本市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影本。
〈三〉通用計程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四〉通用計程車之結訓證書影本。
〈五〉電匯轉帳者,檢附申請駕駛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申請營運獎勵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資料缺漏、模糊不清無法審核,經通知於七日內限期補
正,逾期仍未補正。
〈二〉申請日期已逾第六點所定期限。
營運獎勵金申請人資格不符合第三點規定者,應予駁回。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營運獎勵金一部或全部之補助;撤銷
原補助處分,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因該處分所受領之補助款
,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
〈一〉申請文件不實。
〈二〉虛報、浮報補助款。
依前項規定撤銷補助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予補助。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交通部補助。但年度經費不足時,得停止發放或調
降補助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