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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基府工土壹字第1100250246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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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橋梁之維護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府轄管之各式橋梁。
    本府轄管之橋梁,分別由各業管單位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維護管理。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日常巡檢:指平時於日、夜間,以目力巡視橋梁異狀或損傷。
    (二)定期檢測:指定時利用徒步、攀登方式或特殊機械車輛,對橋梁
        所有構件實施全面檢測及確認經巡查紀錄之橋梁異狀或損傷。
    (三)特別檢測:指視災害、重大事故、有巡查發現特殊異狀情形或使
        用年限將屆時,進行橋梁之不定期檢測。
    (四)定期維修:指依交通部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D、E、R、U方
        法對橋梁檢測結果評估為D及R≥3或U≥3之橋梁構件進行維修。

四、日常巡檢每季應至少巡查一次。但特殊、複合式或超長橋梁得依橋梁
    特性另定巡查頻率。

五、定期檢測每二年應至少檢測一次。但橋梁跨徑超過一百五十公尺或特
    殊類型橋梁,每年應檢測一次。

六、遇有災害發生、重大事故、巡查發現異狀或使用年限將屆時應辦理特
    別檢測。

七、定期維修應視檢測結果及時辦理。

八、定期檢測及定期維修結果資料,應上傳輸入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臺灣地
    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資料庫。

九、本府依交通部縣市政府橋梁維護管理評鑑作業評等結果,對橋梁維護
    管理主辦(管)人員,依下列規定予以獎勵或議處:
    (一)橋梁檢測:
        1.優良:嘉獎二次。
        2.佳:嘉獎一次。
        3.尚可:不予敘獎。
        4.待改善:口頭告誡。
        5.亟待改善:申誡一次。
    (二)橋梁維修:
        1.優良:嘉獎二次。
        2.佳:嘉獎一次。
        3.尚可:不予敘獎。
        4.待改善:口頭告誡。
        5.亟待改善:申誡一次。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因素,致無法辦理橋梁檢測、維修,經簽報機關首
    長核准者,得免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