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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處理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事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前壹字第1100242913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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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
    條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行政裁罰,依法而為妥適
    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裁處罰鍰,應審酌違法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條例
    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有依第二點裁罰基準加重或
    減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