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5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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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處理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事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前壹字第1100242913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基隆市政府處理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事件裁罰基準逐點說明.pdf
圖表附件:
附表-基隆市政府處理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事件裁罰基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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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
條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行政裁罰,依法而為妥適
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裁處罰鍰,應審酌違法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條例
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有依第二點裁罰基準加重或
減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處。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