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
組織及審議準則第十條規定,辦理本府所屬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以下
簡稱教練)績效評量,特訂定本要點。
二、教練績效評量之送件程序如下:
(一)教練應於聘任每三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績效評量表(附件
一或附件二)、年度成績考核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服務學校
。
(二)服務學校應自收受前款文件次日起一個月內,提送該校專任運動
教練評審委員會完成查證,並將結果及相關資料送基隆市政府專
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
三、教練績效評量之類別及配分比率如下:
(一)訓練指導績效:
1.國民小學:百分之三十五。
2.國民中學:百分之五十。
3.高級中等學校:百分之六十五。
(二)專項運動推廣績效:
1.國民小學:百分之五十。
2.國民中學:百分之三十五。
3.高級中等學校:百分之二十。
(三)年度成績考核:百分之十五。
四、前點第一款所定訓練指導績效,以教練於服務學校所指導學生之運動
團隊或個人績效為限,積分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團體運動種類項目之同一團隊,或個人運動種類項目之同一學生
訓練指導績效,於教練接受評量之三學年度期間內,以最高一次
給分基準核計之;總分最高以一百分計。
(二)個人運動種類項目,同一學生依競賽規程同時參加個人賽及團體
賽獲獎者,擇一採計。
(三)以指導之學生參加國際正式比賽、全國正式比賽、直轄市、縣(
市)正式比賽,入選國家代表隊、直轄市、縣(市)代表隊,作
為採計之訓練指導績效積分(以下簡稱積分);給分基準如附件三
。
(四)訓練或指導團體運動種類之同一團隊,以競賽規程所定團體項目
為準;績效積分以個人運動種類項目給分基準乘以二倍核計。但
教育部主辦之運動聯賽,依其給分計算。
(五)第三款積分之採計,以競賽秩序冊或技術手冊登記為教練者為限
。但有特殊情形,經評委會認定者,不在此限。
五、第三點第二款所定專項運動推廣績效之積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訓練學生畢業後繼續從事專項運動銜接:
1.國民小學:百分之四十。
2.國民中學:百分之三十五。
3.高級中等學校:百分之二十。
(二)學校專項運動場地器材之維護管理及支援學校專項運動賽會工作
:
1.國民小學:百分之二十。
2.國民中學:百分之二十。
3.高級中等學校:百分之二十五。
(三)協助學校專項運動社團組成與運作及協助鄰近基層學校訓練:
1.國民小學:百分之二十。
2.國民中學:百分之二十。
3.高級中等學校:百分之二十五。
(四)協助學校推動每週一百五十分鐘課間活動:
1.國民小學:百分之十五。
2.國民中學:百分之二十。
3.高級中等學校:百分之二十。
(五)參加運動科學研習會,且應用於訓練工作:
1.國民小學:百分之五。
2.國民中學:百分之五。
3.高級中等學校:百分之十。
教練有其他非屬前項各款之特殊具體事實,並經聘任學校認定者,或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定偏遠地區學校之教練,得另予增加專
項運動推廣績效積分。但至多以百分之十為限。
六、評委會應自收受第二點第二款相關資料次日起,於二個月內完成評量
作業;評量結果經本府核定後,以書面通知服務學校及教練。
本府應依評量結果,作成下列決議:
(一)績效評量總成績達六十分以上:為通過,由服務學校依規定續聘
;績效評量總成績未達六十分:為不通過,由學校依規定予以解
聘或不續聘。
(二)前項續聘之教練,績效評量總成績為六十分以上至未滿七十分者
,應接受本府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