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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管壹字第1110360513號函
法規體系: 環保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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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迅速處理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公
    害糾紛事件,有效化解環保紛爭,設基隆市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督導並協調各有關機關(單位)於公害糾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
        行適切之處理措施。
  (二)協調各有關機關(單位)對公害糾紛處理事務分工與權責之爭議
        。
  (三)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
  (二)本府工務處處長。
  (三)本府社會處處長。
  (四)本府觀光及城市行銷處處長。
  (五)本府綜合發展處處長。
  (六)本市警察局局長。
  (七)本市消防局局長。
  (八)本市衛生局局長。
  (九)本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四、本小組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
  本小組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無法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管理科科長兼任,辦理
    本小組有關業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市環境保護局人員派兼之。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地方人士列席。

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