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迅速處理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公
害糾紛事件,有效化解環保紛爭,設基隆市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督導並協調各有關機關(單位)於公害糾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
行適切之處理措施。
(二)協調各有關機關(單位)對公害糾紛處理事務分工與權責之爭議
。
(三)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
(二)本府工務處處長。
(三)本府社會處處長。
(四)本府觀光及城市行銷處處長。
(五)本府綜合發展處處長。
(六)本市警察局局長。
(七)本市消防局局長。
(八)本市衛生局局長。
(九)本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四、本小組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
本小組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無法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管理科科長兼任,辦理
本小組有關業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市環境保護局人員派兼之。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地方人士列席。
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