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或變更為
資源型使用分區案件審議作業,特設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變更
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或檢討變更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
、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河川區、海域區及非以開發設施為導
向之特定專用區、風景區等資源型使用分區案件之審議。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使用地編定爭議案件之審議。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置副召集人
一人,由本府地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
(三)本府工務處處長。
(四)本府交通處處長。
(五)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六)本府觀光及城市行銷處處長。
(七)基隆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八)具有水利、水土保持、農業、森林、國土計畫、動植物保育及
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代表二人。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 (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止。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地政處業務承辦科科長兼任,另置幹
事若干人,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五、本小組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之。
七、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單位出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
,得指派科長以上人員代理出席。
八、本小組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
九、本小組審議時,得邀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
糧署當地分署、農會、農田水利署北基管理處、區公所及其他相關機
關 (單位)會審,必要時應請相關權利人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退席。
十、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