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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復康巴士服務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社障壹字第1110243208B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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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服務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礙者,發
揮復康巴士功能,特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復康巴士區分為小型及中型復康巴士。

第三條 
小型復康巴士服務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需乘坐輪椅之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多重障礙(含中度以上肢體障礙)者或重度以上失智症者
二、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需乘坐輪椅之中度肢體障礙者、重
    度以上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限腎臟)者或中度失智症者。

三、非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重度以上之肢體障礙者、多重障礙
    (含中度以上肢體障礙)者或重度以上視覺障礙者。

第四條 
小型復康巴士服務項目如下:
一、就醫、復健。
二、就學、就業。
三、其他特殊需求服務。
前項服務,本府得視人員及車輛調度狀況提供服務。

第五條 
小型復康巴士服務區域為本市、臺北市及新北市瑞芳區、金山區、萬里區
及汐止區。
前項乘車起點或迄點之一應於本市轄內。

第六條 
小型復康巴士服務時間如下:
一、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九時。
二、每週六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前項第二款服務項目以接送申請人至區域級醫院就醫為限。
週日、國定例假日、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宣布停班時停止服務。

第七條 
申請小型復康巴士應於搭乘前一週提出申請。
申請特殊需求服務得提出專案申請,經本府評估後調派之。

第八條 
小型復康巴士使用往返各以一次計,每人每週以四次為限,並依第三條規
定,以預約方式排定先後使用順序至額滿為止。
前項使用方式本府得視情況安排共乘。

第九條 
申請人使用復康巴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點:
一、預約後取消使用,一年內累計三次者,記點一點。
二、逾預約乘車時間十分鐘仍未抵達乘車地點,記點二點。
三、要求駕駛繞道、另行駛至他處或其他非屬復康巴士服務,記點一點。
四、言語干擾駕駛、破壞清潔、攜帶危險物品、行駛間離開座位、未繫安
    全帶或其他違反行車安全法令之行為,記點一點。
前項累計記點依下列標準停止服務期間如下:
一、一年內累計記點達三點者,停止服務一週。
二、一年內累計記點達五點者,停止服務一個月。
三、一年內累計記點達八點者,停止服務三個月,並重新累計點數。

第十條 
中型復康巴士服務對象以本市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為限。但參與身心障礙
活動或專案計畫之團體,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中型復康巴士服務區域為臺中市以北。
前項乘車起點或迄點之一應於本市轄內。
申請使用中型復康巴士者,應於一個月前函報本府,經本府評估後核准調
派之。
中型復康巴士使用期間所需之停車費、駕駛膳宿費及全車人員之平安保險
費,由申請人負擔。
車輛用畢後,申請人應負責清理乾淨及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府得調整或取消復康巴士服務:
一、配合重大災害救援。
二、車輛因故障或安全顧慮而有維護或停駛之必要。
三、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情形。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