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基隆市(以下稱本市)清寒優秀學生
向學,特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大學校
院家境清寒之學生,符合下列標準,未享有公費待遇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 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其餘各科成績達六十五分以上。
二、 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受警告以上懲處或操行成績八十分以
上(甲等)。
第三條
本獎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分配如下: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一、二、三年級學生一百四十名,每
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 大學校院、二年制專科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生三十五
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名額視當年度申請人數得互為流用。
第一項之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應依下列規定排序,再以學業總成績
高低順序發給:
一、 低收入戶學生。
二、 中低收入戶學生。
三、 其他家境清寒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之學生。
第四條 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申請期間自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
,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之學生,應檢附下列文件,經學校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 獎學金申請表一份(如附件)。
二、 前一學年(上、下學期)成績證明書正本。
三、 前一學年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受警告以上懲處證明書正本
或操行成績證明書正本。
四、 在學證明正本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五、 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六、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家境清寒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
難證明。
第六條
申請本獎學金所附申請文件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本府得撤銷原核
發獎學金之處分,並追繳已受領之獎學金。
前項規定應載明於核發獎學金之處分書。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