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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給與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學壹字第1110251553A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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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基隆市(以下稱本市)清寒優秀學生
向學,特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大學校
院家境清寒之學生,符合下列標準,未享有公費待遇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   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其餘各科成績達六十五分以上。
二、  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受警告以上懲處或操行成績八十分以
                上(甲等)。

第三條    
本獎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分配如下: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一、二、三年級學生一百四十名,每
                  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    大學校院、二年制專科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生三十五
                  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名額視當年度申請人數得互為流用。
第一項之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應依下列規定排序,再以學業總成績
高低順序發給:
一、    低收入戶學生。
二、    中低收入戶學生。
三、    其他家境清寒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之學生。
第四條    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申請期間自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
,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之學生,應檢附下列文件,經學校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    獎學金申請表一份(如附件)。
二、    前一學年(上、下學期)成績證明書正本。
三、    前一學年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受警告以上懲處證明書正本
                  或操行成績證明書正本。
四、    在學證明正本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五、    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六、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家境清寒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
                   難證明。

第六條    
申請本獎學金所附申請文件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本府得撤銷原核
發獎學金之處分,並追繳已受領之獎學金。
前項規定應載明於核發獎學金之處分書。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