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所屬機關(構)(以下簡稱各機關)之檔
案管理考評,提升各機關檔案管理品質與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考評機關:指本府或依第三點第三款規定負責執行檔案管理考評作
業之機關。
(二)受評機關:指依第三點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接受考評之機關(構)。
三、各機關檔案管理考評,採下列分級方式辦理:
(一)自行評估:各機關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
所定檢核表,每年辦理檔案管理成效自行檢核,並評析風險及因應
處置。
(二)本府考評:本府由檔案管理單位及資訊單位人員組成考評小組,定
期辦理所屬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區公所及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
檔案管理之考評。
(三)警政、衛生業務主管機關考評:由基隆市警察局、衛生局負責對其
所屬機關(構)檔案管理情形定期辦理考評。
前項第二款考評小組之成員,本府得視需要邀集檔案管理專業之學者
專家,或熟稔檔案法令且具實務經驗人員參與。
四、檔案管理考評範圍如下:
(一)檔案點收。
(二)檔案立案編目。
(三)檔案保存與維護。
(四)檔案鑑定與清理。
(五)檔案檢調與應用。
(六)機密檔案管理。
(七)文書檔案資訊化。
(八)對所屬機關之考評與輔導。
(九)其他指定事項。
五、各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依檔案局所建置之線上檔案管理作業檢核
表辦理自行評估,並將自行評估結果傳送其考評機關備查。
六、考評機關應掌握受評機關自行評估結果,使用檔案局訂定之機關檔案
管理評鑑表定期進行考評,實地考評週期以每三年至少一次為原則。
但所屬機關(構)數超過二十個者,得延長週期分年辦理,每年至少考
評十個所屬機關(構),延長週期最長不逾六年。
考評機關對受評機關各年度之考評,應於當年十二月底前完成。
七、考評機關應於考評前六個月通知受評機關進行考評整備。
八、考評結果之分級標準如下:
(一)優等:檔案管理考評項目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檔案管理考評項目總分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檔案管理考評項目總分未達八十分。
九、受評機關應依考評機關考評建議,持續改善檔案管理措施。
考評結果為乙等且總分未達七十分者,應於限期內將改善情形函報考
評機關,考評機關得視改善情形辦理輔導,並自考評結果公布一年後
擇期複檢。
十、受評機關應依考評機關考評及複檢結果,辦理以下獎懲:
(一)優等者,得由考評機關推薦參加金檔獎,機關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
人員,記功一次;甲等者,機關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嘉獎二
次。
(二)第九點第二項之受評機關經複檢後,仍未達七十分者,除有不可抗
力因素外,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應予懲處。
十一、各機關有下列情形者,於一定期間內,得免予考評:
(一)依績優機關檔案管理評獎實施要點規定獲頒金檔獎之機關,於獲
獎年度起六年內,或入圍金檔獎實地評獎之機關,於評獎年度起
三年內。
(二)考評結果總分達八十五分以上之機關,於考評年度起三年內。
十二、各機關推動檔案管理考評業務所需經費,由各機關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