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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前壹字第1120220547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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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
稱學校)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現職教師。

第三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教師介聘本市他校事宜,應組成教師
介聘小組(以下簡稱介聘小組)。
前項介聘小組委員,應包括本府代表、教師組織代表、學校校長代表及教
育諮詢顧問,並以教育處長為召集人。

第四條
學校有教師缺額,除依相關法令分發或公開甄選外,得採介聘方式進用。
前項採介聘方式進用教師之學校,應於規定期限內將教師缺額函報本府。
參加介聘學校名單及教師缺額,由本府公告之。

第五條
參加介聘學校辦理介聘作業簡章,由教師介聘小組定之。
參加介聘學校應依簡章規定辦理教師介聘作業。
前項簡章內容應包含報名、甄選及結果公告等作業期程。達成介聘教師之
聘任,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查通過。

第六條
教師應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並經學校
教評會審查通過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不續聘之情事。
二、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所定不得申請介聘之情事。
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
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前項所稱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
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
,至多得採計二學期。教師因非自願超額調校或裁併校之情事,致未能於
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者,原任教學校與現職學校之實際服務年
資應予併計。但以達成介聘一次為限。

第七條
學校辦理教師介聘作業,經教評會決議成立介聘甄選小組者,其組織及作
業規定,由學校依教評會決議定之。

第八條
達成當學年度減班超額教師介聘或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之教師,不
得再參加本辦法之介聘。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